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救再字第34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8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80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225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2月9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並於112年1月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