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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20號

勞保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蘇嫊娟陳雪玉魏式瑜

上訴人
張世達
被上訴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陳 琄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為統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於民國109年2月6日執行公務時跌落涵洞(下稱系爭事故),致「雙手挫傷、右足挫傷、右肩拉傷、手部挫傷、足部挫傷」(下稱系爭傷害),案經被上訴人審查,以109年6月9日保職簡字第109021093157號函核定,已領取109年2月9日至109年3月9日期間計30日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後上訴人以系爭傷害未癒及「周邊神經或中樞神經病變、合併四肢肌肉痠痛、頭暈、眩暈及睡眠失調」,再申請109年3月10日至109年5月22日期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案經被上訴人審查,以109年6月30日保職簡字第109021104304號函核定,認上訴人因系爭事故所致系爭傷害,前核給職業傷害傷病給付至109年3月9日已為合理;其餘診斷病名與系爭事故無關,乃核定所請109年3月10日至109年5月22日期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不予給付。嗣上訴人不服,同以上開事由再次申請109年3月10日至109年8月17日期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案經被上訴人審查,再以109年11月19日保職簡字第109021145776號函核定不予給付(被上訴人併撤銷上開109年6月30日函,以此函代之,下稱原處分)。上訴人不服原處分,申請爭議審定,經勞動部110年3月9日勞動法爭字第1100000037號爭議審定書駁回申請。上訴人仍不服,提起訴願,再經勞動部110年8月10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00006419號訴願決定駁回。上訴人仍未甘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原審)以110年度簡字第30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後,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主張略以:被上訴人率爾操觚、球員兼裁判,原判決矛盾錯誤僅係一推測,判斷和略識之無,俯拾皆是,程度隨處可見。此杜撰陷阱,怠惰保險人之保險費率、並具公法性質之保護政策及病歷表有醫事法益請求權不難看出。伊於原審已出具診斷書敘明胸椎第三、四節椎間盤突出致下背疼痛等,原判決顯不備理由(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醫師囑言、原審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程序所為陳述均可核實,上開不服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圖示,其理由是應用科學與自然科學之全貌故意虛構(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5款)。被上訴人承辦人對案關事實,核實全貌始被欺上壓下27個月,被上訴人以機關之名自欺欺人下民易虐,違反法律所表假設性延宕誣陷等語。核其上訴意旨,僅徒憑其主觀歧異之看法,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非具體指明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尚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20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勞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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