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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許麗華郭銘禮林學晴

聲請人
郭俊良
相對人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侯友宜(市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

二、聲請人主張承審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案合議庭法官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有不公平審判之事實,並據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該案之上開3位法官迴避云云。經查,聲請人所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之事件即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2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7月22日以105年度裁字第831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在案。聲請人於111年11月17日(本院收文日)猶聲請該事件合議庭法官迴避,揆諸首揭法官迴避制度之說明,因聲請人本件聲請迴避之3位法官就上開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事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而無迴避之可能,故現已不存在任何足以影響該案審判公平性之疑慮,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聲請迴避之要件與意旨均不符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林學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4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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