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八庭
111年度訴字第1583號
- 原告
- 蕭金一
上列原告因都市更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另依同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及其代表人、陳明應為之聲明、訴訟種類及訴訟標的。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聲請訴訟救助,亦未於訴狀記載被告及其代表人、起訴之聲明、訴訟種類及訴訟標的。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26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因原告未提起抗告而確定。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58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7月10日寄存於○○○○路郵局,並經原告於同年月18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國內掛號郵件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83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都市更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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