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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8號

貨物稅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心弘畢乃俊鄭凱文

上訴人
即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蔡碧珍(局長)
訴訟代理人
張佩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貨物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2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再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據提出上訴理由。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另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不補正、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鄭 凱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8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貨物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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