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再字第80號
- 聲請人
- 何聯民
- 相對人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白麗真(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國民年金法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12號裁定及112年3月16日111年度聲再字第31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復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83條所明定。當事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最高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不論其再審事由為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不在準用之列。(最高行政法院 110年度抗字第23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國民年金法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13號判決聲請人之訴駁回,復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9年度上字第812號裁定,以聲請人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人不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復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310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下稱再審駁回裁定)。現聲請人以最高行政法院之原確定裁定及再審駁回裁定,聲請再審,依首揭說明,無論其再審事由為何,依行政訴訟法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最高行政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再字第80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國民年金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3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