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8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張泰銘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12年2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12年2月1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