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號

聲請保全證據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蕭忠仁林秀圓林麗真

聲請人
游欣潔
相對人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代表人
林炎田(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定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明文。次按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同法第175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間陳情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間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484號,下稱本案訴訟),經本院以111年12月21日111年度訴字第1484號裁定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在案。聲請人除於112年1月30日(本院收文日)就前開裁定抗告外,同時以前已提起本案訴訟為由,向本院具狀聲請保全相關證據(本院卷第14至15頁),因本案訴訟業經本院認無管轄權而裁定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依其主張情由,復無關行政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情形之適用,此保全證據之聲請,本院自亦無管轄權,應一併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貽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保全證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