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71號
- 上訴人
- 即參加人
-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 代表人
- 鄭麗文(主席)
- 訴訟代理人
- 張少騰律師
葉人中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訴人因原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鄭麗文為上訴人即參加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復按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判決,上訴人於114年12月8日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代表人於本院前開判決後,業經變更為鄭麗文。依前開規定意旨及說明,爰裁定上訴人之新任代表人鄭麗文應行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71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