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蕭忠仁林麗真林秀圓

抗告人
陳柏舟 送中和宜安郵局第9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柯廷陸等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本院於112年6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裁定並於112年7月10日送達至抗告人指定之郵政信箱,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至抗告人雖於112年7月11日提出「交通行政訴訟聲明異議狀」,就本院前開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表示不服,惟該命補費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僅得於本案終局裁判後,一併聲明不服。而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前開「交通行政訴訟聲明異議狀」除原列之被告柯廷陸、張旭景、吳東憲外,尚列有其他被告,惟本件核屬抗告程序,亦即抗告人係對112年5月2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6號裁定不服提出抗告,而該裁定之相對人應為柯廷陸、張旭景、吳東憲等3人,故抗告人另增列被告部分之記載,應另循其他途徑救濟,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6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