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交上字第190號
- 上訴人
- 蕭戊林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蘇福智(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4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47號行政訴訟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12年5月4日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5頁之行政訴訟上訴狀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收狀日期戳印文),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今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