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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交上字第190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許麗華郭銘禮林學晴

上訴人
蕭戊林
被上訴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蘇福智(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4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47號行政訴訟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12年5月4日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5頁之行政訴訟上訴狀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收狀日期戳印文),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今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林學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上字第190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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