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八庭
112年度再字第72號
- 再審原告
- 林雅惠
- 再審原告
- 林金全
- 再審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侯友宜(市長)
- 再審被告
-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 代表人
- 鄭彩堂(主任)
上列當事人間重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101年度判字第983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2年4月13日112年度再字第12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以112年度再字第72號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8月9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迄未補正,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再字第72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重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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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