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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救再字第1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許麗華郭淑珍郭銘禮

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111年度救字第22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8日111年度救字第220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2年2月24日112年度救字第34號裁定駁回確定,該裁定並已於112年3月8日送達聲請人;嗣本院以聲請人本件所提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以112年3月10日112年度救再字第1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亦已於112年3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又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資料在卷可稽,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救再字第13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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