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2年度救再字第38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
中
上列抗告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本院112年度救再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本院112年度救再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因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及檢附律師委任狀,本院於112年12月29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9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4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救再字第38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