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訴字第1098號
- 原告
- 謝清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司法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112年度訴願字第6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原告因司法事件,不服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1月13日中院平刑字第1120003874號書函,經訴願決定不受理(本院卷第29-30頁),提起行政訴訟。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所在地在臺中市自由路一段91號,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上開規定,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98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司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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