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怡慧(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清雲間檢舉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再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據提出上訴理由。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另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不補正、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