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230號
- 原告
- 許華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瑤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新傑 律師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代表人
- 陳亮妤
- 訴訟代理人
- 鄭凱威 律師
黃怡聞 律師
吳志倩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石崇良,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陳亮妤,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二第7-10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0號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前因認本件原處分之爭訟,與原告有無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虛報醫療費用之犯罪事實相關,繫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08號刑事訴訟事件審理,屬有刑事爭訟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情事。為避免重複調查證據,並防止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裁判結果發生相互矛盾之情形,乃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於該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前刑事訴訟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08號法院判決而終結,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0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全民健康保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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