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海軍一六八艦隊
- 代表人
- 吳慕樵(艦隊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奕儒
- 訴訟代理人
- 鄭力元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昕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田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懲罰法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海軍一六八艦隊代表人原為吳天任,嗣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12年12月7日宣判,判決書於112年12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於113年1月2日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代表人於112年12月1日變更為吳慕樵,經上訴人新任代表人於113年1月2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之情,有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經核其聲明符合前揭規定及說明,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44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陸海空軍懲罰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