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1013號
- 原告
- 羅政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原告申請苗栗縣苑裡鎮南山段498地號土地擬由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更正編定為同區甲種建築用地,向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下稱通霄地政)所提出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申請書,於通霄地政以民國113年4月26日通地三字第1130001357號函通知原告申辦分割測量,並於113年8月9日就同段498、498-1地號土地為複丈後,以通霄地政為被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查被告機關所在地位於苗栗縣通霄鎮中正路12-2號,應由該機關轄區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13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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