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侯志融郭淑珍張瑜鳳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4年度交抗字第23號

抗告人
開韵芯
相對人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表人
吳季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更一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次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裁定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民國113年12月9日所為113年度交更一字第15號判決,業於113年12月16日由郵務人員送至抗告人之住所地,而由應送達處所之同居人收受而合法送達抗告人,則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在途期間4日,算至114年1月9日(星期四)即已屆滿,然抗告人遲至114年2月4日始向原審提起上訴,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且不能補正。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之夫酒駕拒測案件已經原審113年度交字第1864號裁定銷案退還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改以無照駕駛罰鍰9千元結案,既無酒駕拒測案,又為何連帶處分抗告人吊扣車牌2年,不得行駛、不得過戶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四、經查,原判決已於113年12月16日送達至抗告人於原審陳報狀所載之住所,並由抗告人之夫簽收受領,有送達證書(原審卷第101頁)在卷可稽,是原判決之送達業已合法。又抗告人之住所位在新竹縣,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加計在途期間4日。是本件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之不變期間,係自原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13年12月16日起算,計至114年1月9日(星期四)即告屆滿。抗告人遲至114年2月4日始提出上訴狀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有原審收文章戳蓋印於行政訴訟上訴狀(原審卷第109頁)在卷可參,已逾上開不變期間,是本件上訴並非合法。從而,原審認抗告人上訴逾期,以原裁定駁回其上訴,於法並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已因上訴逾期而不合法,應予程序上駁回,自無從就抗告意旨另所稱之實體上主張及陳述為審究,附予敘明。

五、末按,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本件抗告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既經駁回,則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自應由抗告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抗字第23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