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4年度訴字第149號
- 原告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行政院
- 代表人
- 卓榮泰(院長)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113年度國字第28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準此,起訴未繳裁判費,經定期命其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起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以114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14年4月14日確定(本院卷第21頁),本院審判長遂於114年4月22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49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該裁定於114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33頁)可稽。而原告迄未依本院裁定繳足裁判費,亦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明細表(本院卷第49-59頁)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起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9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