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訴字第741號
- 原告
- 謝長林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鴻律師
- 被告
- 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
- 代表人
- 李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懲罰法事件,原告不服國防部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114年決字第23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原係被告所屬少校政戰官,因不服被告以114年1月21日陸十軍人字第1140011842號令對其核定懲罰之處分,及以同年月24日陸十軍人字第1140013562號令對其核定撤職之處分提起本件訴訟,因被告之機關所在地在臺中市太平區,業據被告具狀陳報在案(本院卷第118頁),故本件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41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陸海空軍懲罰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