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4年度訴字第864號
- 原告
- 蔡三忱
- 被告
- 司法院
- 代表人
- 謝銘洋(代理院長)
上列當事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準此,起訴未繳裁判費,經定期命其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起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9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83頁)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繳足裁判費,亦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收文明細表(本院卷第123-137頁)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起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64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其他請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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