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四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四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銓敘部退撫司
右當事人間因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銓敘部退撫司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查該銓敘部退撫司為銓敘部之內部單位,並無印信、獨立之預算及組織法,非獨立行使公權力機關,自非前開規定所指之中央機關,不具當事人能力。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中,行使闡明權告知銓敘部退撫司係為銓敘部之內部單位而已,惟原告仍堅持以銓敘部退撫司為被告,此有該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是其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