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三○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徐瑞晃李得灶吳慧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三○號

原告
台灣妮芙露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博文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就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

四六三○號判決,本院依職權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中關於論結欄「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中關於論結欄贅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該部分之記載應予刪除。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三○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