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三○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三○號
- 原告
- 台灣妮芙露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施博文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張盛和(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就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
四六三○號判決,本院依職權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中關於論結欄「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中關於論結欄贅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該部分之記載應予刪除。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