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2740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李得灶

上訴人
即原告
伍新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本院92年度訴字第274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1條明文規定。

二、本院判決,係於94年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即94年2月3日起算(原告設台北市,無在途期間),至94年2月22日(非休息日)即已屆滿。上訴人延至94年2月23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李 得 灶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02740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