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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簡字第421號

傳染病防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陳國成

上訴人
甲○○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17巷4號4樓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張珩(局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市○路1號
設台北市市○路1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0月28日本院判決(93年度簡字第4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其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亦未表明對於本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3年1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3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421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傳染病防治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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