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停字第00135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 相對人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代表人
- 陳菊
- 代理人
-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一、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以聲請人為真相傳播股份公司(下稱真相公司)實際負責人,於民國92年7月間大量解僱勞工,真相公司積欠勞工王菁菁等63人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及7月份薪資計新台幣(下同)5,649,656元為由,於92年8月18日以勞資三字第0920046535號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下稱入出境管理局)以92年9月4日境愛淑字第0921000006號函,禁止聲請人出國。惟聲請人自90年9月起即在中國大陸山東大學管理學院2001級企業管理博士班修習,自92年9月4日被限制出境後,迄今未返校修習上課。依山東大學研究升學及管理實施細則第4章休學與復學第18條規定,研究生休學一般以1學期為限,最長不得超過1學年,休學期滿後仍不能復學者,按自動退學處理。聲請人如繼續被限制出境,勢必無法進行博士論文之撰寫,遭山東大學按自動退學論處,將使聲請人受有無法回復之損害,為此聲請裁定停止前開行政處分之執行云云。
三、本件相對人係以真相公司於92年6月27日第6屆第1次董監聯席會議決議解除原董事長及總經理周荃之職務,授權聲請人辦理後續經營權交接事宜。聲請人自92年7月1日起即以董事代表之名義行使人士招募、調動等雇主經營管理權,並於92年7月7日以虧損、業務緊縮為由大量解僱勞工,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款及第6款之所稱雇主,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稱之實際負責人。真相公司積欠勞工王菁菁等63人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及7月份薪資債務計5,649,656元,聲請人應處理積欠勞工之債務等情為由,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規定,函請入出境管理局禁止聲請人出國之事實,為聲請人所不爭執。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關於禁止事業單位實際負責人出國之立法意旨,係為防止實際負責人預謀或聞風迅速潛逃出境,棄所屬公司積欠勞工薪資債務不顧,致勞工債權落空。查聲請人於92年6月27日經真相公司第6屆第1次董監聯席會議決議授權,在解除原董事長及總經理周荃職務後,辦理後續經營權交接事宜,並由真相公司董事長友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吉公司)指派為法人董事代表,代表該公司行使董事權利,真相公司於聲請人擔任實際負責人之92年7月7日大量解僱勞工,積欠勞工王菁菁等63人薪資等債務高達5,649,656元,有前開會議事錄、友吉公司指派書及台北市政府勞工局92年8月12日北市勞二字第09234091600號函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被告因恐聲請人出境後,滯留國外不歸,勞工債權無實現之日,依法函請入出境管理局禁止聲請人出國,事涉真相公司63名員工家庭之生存條件,及事業單位負責人於大量解僱勞工,積欠勞工薪資等鉅額債務後,是否積極善後處理或棄而不顧逕行出境風氣之養成,自屬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聲請人既未促使真相公司給付前開積欠金額、提出解決債務之方案,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僅以其個人須親赴山東大學就讀,因其休業年限將屆,如未能出國就讀將遭退學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縱如所言,其將因此遭山東大學予以退學,惟原處分之執行既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揆諸首開規定,自不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