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2748號
- 上訴人
- 廣龍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吉隆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虞哲(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0274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及第2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下同)94年7月7日93年度訴字第02748號判決,係於94年7月26日送達於原告即上訴人所委任有特別訴訟代理權之李吉隆律師,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算,李吉隆律師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89條第1項後段規定,無扣除在途期間2日之問題,算至94年8月15日即已屆滿,上訴人延至94年8月22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