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更一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更一字第185號原 告 浩霸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朱恩烈(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 本院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93年度訴更一字第185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暨理由欄第六點遲延利息之起算日「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93年7月27日)」, 均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91年2月1日)」。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定有明文。 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如主文欄所示,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書 記 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