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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更一字第185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徐瑞晃李得灶吳慧娟

原告
浩霸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
被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朱恩烈(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 本院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93年度訴更一字第185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暨理由欄第六點遲延利息之起算日「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93年7月27日)」, 均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91年2月1日)」。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定有明文。 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如主文欄所示,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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