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再字第00103號
- 再審原告
- 中華防火安全協會
- 代表人
- 甲○○
- 再審被告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代表人
- 黃宗樂(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丙○○
鍾佳純
乙○○
上列再審原告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4年9 月22日94年度判字第145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再審原告所提書狀意旨,係表明對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45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訴,自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