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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再字第00103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瓊文王碧芳蕭忠仁

再審原告
中華防火安全協會
代表人
甲○○
再審被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黃宗樂(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丙○○

      鍾佳純

      乙○○

上列再審原告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4年9 月22日94年度判字第145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再審原告所提書狀意旨,係表明對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45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訴,自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再字第00103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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