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停字第34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行政院衛生署
- 代表人
- 乙○○(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固定有明文,惟仍以有原處分或決定存在為前提。又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又所謂行政處分者,係指行政主體,基於職權,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事實通知)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18號、62年裁字第41號亦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94年3月24日以衛署食字第0940402609號公告自94年4月16日起有條件開放美國牛肉進口,聲請人雖已向行政院提起訴願,然開放在即,緩不濟急,情勢急迫,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爰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94年3月24日衛署食字第0940402609號公告主旨欄係記載「公告自94年4月16日起有條件開放美國牛肉進口(「貨品號列C.C.C Code 0201.30.10.10-7」等16項貨品,貨品號列如列表)。」等字樣,究其內容乃單純之敘述,尚不對外發生准駁之法律上效果,並非就具體事項所為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說明,即難謂其係屬行政處分性質。是本件既無行政處分存在,聲請人自無從據以聲請停止執行,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又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並非確定實體上權利之訴訟案件,聲請人所稱相對人94年3月24日衛署食字第0940402609號公告內容有所違誤等實體上之主張,即無庸審酌論究,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