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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015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陳國成陳秀媖吳東都

上訴人
義豐工程行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 忠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6 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0301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本院94年度訴字第03015 號判決,係於民國(下同)95年7 月11日送達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有本院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因上訴人住所在臺北市,毋庸加計在途期間,算至95年7 月31日(星期一,非假日)即已屆滿。上訴人延至95年8 月1 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吳東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能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3015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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