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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訴字第00083號

考試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王立杰黃本仁胡方新

原告
甲○○
被告
考選部
代表人
乙○○(部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93年12月3日(發文日期:93年12月10日)(93)考台訴決字第16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時,為交通事業郵政人員任業務類業務佐,應被告於93年8月7、8日舉辦之93年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升資考試,考試等級佐級晉員級,考試類別業務管理科考試(下稱系爭考試)。原告對於系爭考試科別「企業管理概要」科目第4題試題(下稱系爭試題)有所疑義,於93年8月11日(郵戳日期)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提出被告處理。嗣被告93年8月31日選高字第0931400602號書函復知原告:「……說明:……二、……經決議:試題及參考答案均無錯誤或瑕疵,依原評閱標準評閱。」(下稱系爭試題疑義復知)。系爭考試於93年9月24日榜示,原告未獲錄取,辦理系爭考試之試務機關即93年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升資考試試務處(下稱郵政試務處)將原告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寄發予原告。原告填具「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於93年9月30日(郵戳日期,申請日自書93年9月28日)郵寄郵政試務處,申請複查「民法概要」、「中華民國憲法概要」及「企業管理概要」等3科目考試成績。該郵政試務處調出原告各該科目試卷及試卡核對結果,並無漏未評閱情事,且評定成績亦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所載相符,郵政試務處以93年10月8日第171號函復:「主旨:台端(指原告)申請複查九十三年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升資考試成績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二、按複查各種考試成績係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之規定辦理,其程序如次:㈠採用申論式試題者: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是否無訛,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閱卷委員有無漏未評閱情事,所評定之各題分數合計與卷面及成績單登載之分數是否相符。㈡採測驗式試題者:調出試卡核對號碼無訛,檢查作答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三、經調出台端之試卷(卡),詳細核對號碼無訛,按該科目之命題方式,依前述程序複查結果,並無不符或遺漏情事,所複查各科目成績均與原寄發成績單登載之分數相符。四、檢還原附成績單。」(下稱原處分)。93年9月28日對於系爭試題再度向被告提出疑義。被告93年10月1日選高字第0930006856號書函回復:「主旨:台端(指原告)所提九十三年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升資考試佐級晉員級業務管理科別『企業管理概要』科目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二、同案前經本部(指被告)於本(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以選高字第0931400602號書函(註:即系爭試題疑義復知)函復在案,諒達。三、按本項考試業於本(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至八月八日辦理竣事,台端於同年八月十一日提出該科目第四題試題疑義,案經轉請原命題委員釋復略以:『五力分析模式是Michael Porter提出,是企業管理界常用的管理工具,用來分析企業的競爭力。企業界提到五力分析,都是指Michael Porter提出的五力分析模式。……安定力、活動力、生產力、收益力及成長力是財務分析構面,不是企業競爭力的分析構面。本科目是企業管理概要,不是財務分析,應從企業管理的觀點來回答問題。』復經召開試題疑義處理會議研議決議:試題及參考答案均無錯誤或瑕疵,依原評閱標準評閱。台端該科目試卷經分題評閱結果,第四題得分為『0』分並經閱卷委員書明理由係『答非所問』。……」。原告仍不服,就系爭試題題意不清,影響考生權益,於93年10月22日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系爭試題評分應予撤銷。

⒉應命被告對於系爭試題應予重新評閱之行政處分。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兩造之爭點: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系爭試題過於簡略,缺乏關鍵詞引導,使得題意不清,造成有兩組不同答案的可能選擇,致考生作答產生疑義無法遵循。於是原告選擇與郵局最為貼切且行之久遠「安定力、成長力、生產力、活動力、收益力」即企業經營績效之「五力分析」作答。系爭試題已由很多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教授及專家證實試題明顯有瑕疵,被告依原評閱標準僅採一組答案,嚴重影響考生權益。

⒉系爭試題之題目為:「五力分析是很好的管理工具,請用五力分析郵局儲金業務」。在企業管理知識領域中,有「兩個」五力分析,一個是原告所答「安定力、成長力、生產力、活動力、收益力之企業經營績效五力分析」,另一個則是原答案「M.Porter分析產業結構之五種競爭力」。原題並未明示,實應利用「M.Porter、競爭力、產業結構」等關鍵詞引導為是,因此造成兩組答案均合題適用。原告於93年8月8日結束「企業管理概要」該科考試後,立即收集相關佐證資料,依規定3天內於同年8月11日以快捷郵件,向被告提出試題疑義,被告回覆之書函並未指出原告所提之五力分析有誤,僅告知試題及參考答案均無錯誤或瑕疵。等收到複查成績後,竟被評定「0分,答非所問」,令人無法信服。

⒊又被告針對系爭試題疑義復知之理由略謂:「安定力、成長力、生產力、活動力、收益力是財務分析構面,不是企業競爭力的分析構面。本科目是企業管理概要,不是財務分析,應從企業管理的觀點來回答問題。」但「財務」屬於「企業功能」重要要素之一,被告函覆理由明顯錯誤且缺乏專業性。且試題亦未要求要以「競爭力」來作答。原告雖非企業管理專家,但畢竟服務於郵局事業有13年,也擁有私立淡江大學管理科學碩士學位,對企業管理也有一定程度的認知和了解。企業管理的領域是非常廣泛,其中「企業功能」為「『財務』、人事、行銷、生產、研究發展」,「管理功能」為「規劃、組織、領導、控制」,這兩功能即構成「企業管理矩陣」,為企業管理最基本且最重要的核心。「安定力、成長力、生產力、活動力、收益力」之五力分析,不僅為企業管理中財務構面,更為眾多企業常用於「企業經營分析」和「企業經營診斷」之評估經營績效很好管理工具,成為企業永續經營重要指標。

⒋為了更明確尋求系爭試題的真實性,原告花費相當多時間,透過親自拜訪、電話訪談、e-mail及問卷調查,向國內數間知名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教授及專家請教,獲得非常多教授的認同與肯定,同時紛紛指出試題有明顯缺失並對試題提供不少建議。針對系爭試題,中華郵政本期(417期)「郵人天地」,其中一篇標題為「管理名詞之謎思:五力分析難分難解」之文章亦大幅刊載,更造成郵政人員高度重視及更多不滿。以上所述均顯示原告答案正確,非「答非所問」,因作答乃依題意回答為是,若出題者心中保留,未明示本意,在考試短短的幾分鐘,太難猜到出題者心中的題意。且「安定力、成長力、生產力、活動力、收益力」之五力分析,早期由日本企業引進,郵局事業天天使用,最為貼切且行之久遠。M.Porter的五力分析,雖近年來較新穎、熱門,但也不能以此來否定原告以另一個五力分析來作答。因此,系爭試題內之「五力分析」一詞絕非僅限M. Porter所提之五力分析,亦非僅M.Porter所提之專有企業管理名詞。

⒌然則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應予尊重(其專業判斷),但必須建立在出題者或閱卷者本身命題並無錯誤或瑕疵才給予尊重及受法律上保障,否則出題者本身若太過於主觀或缺乏全面專業性考量時,那麼考生的權益又有誰關心呢。原告絕非任意聲明不服,確有實證說明,總不能出題者無心之過失,全盤由考生來承受這殘酷的一切。況且出題者在面臨大型考試命題時,有義務謹慎出題,避免造成紛爭,難道出題者永遠是對的嗎?若是如此,就無設置考試結束3天之內,考生可對試題提出疑義之必要,訴願審議委員會亦失去真正意義;再者,出題者應有雅量接受所有考生合理之建議,不應為了掩蓋出題瑕疵,強勢以其他不是理由的理由,完全抹煞考生們長久以來辛苦的努力。一般出題若有瑕疵發生爭議時,亦應從寬處理,既為申論題,就應尋找合理之答案。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按閱卷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試卷經評閱為零分者,應附理由。」係指該份試卷總成績經評閱為0分,或指單一試題經評閱為0分,應附理由一節:

⑴法規面: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之1規定:「各種考試應考人總成績之計算及限制,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據此,考試院訂定發布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該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復查典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閱卷規則及試卷保管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據此,考試院訂定發布閱卷規則,該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試卷經評閱為零分者,應附理由。」此均係基於應考人如有1科目試卷總分經評閱為0分(雖總成績達錄取標準,亦不予錄取),以其影響應考人權益甚鉅,為昭慎重特予規範,並非專指該科目某一試題經評閱為0分。此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51號判決可稽。

⑵實務面:基於上述法規之意旨,實務上為求慎重,於閱卷前召開試卷評閱標準會議議程中,特別提請閱卷委員注意「為減少爭議及維護應考人權益,對於筆試之科目評定0分應審慎為之;應考人在試卷上若有『未作答』、『只抄題目』或作答『文不對題』等情形經委員評定為0分者,請委員於卷內該題答案最後1句或適當處作『Ⅹ』符號,書明為0分,簽名並書具上述理由之1或其他適當文字。」故實務上確係以1科目試卷中某一試題經評閱為0分時,請閱卷委員加註評語。

⒉有關系爭試題經閱卷委員書明為0分,並加註評語「答非所問」,評定該題得0分,其作答內容是否確係「答非所問」一節:

⑴按系爭考試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有關應考人考試成績之評定,係由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如評閱程序無違背法令之處,應考人不應任意對之藉詞聲明不服;又以被告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現該項成績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此乃維持考試客觀公平所必要,最高行政法院(89年7月1日改制前為行政法院)55年度判字第275號判例及司法院釋字第319號解釋參照。

⑵按典試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原告不服成績複查結果,認系爭試題題意不清,請求重新評閱,經再檢視系爭科目試卷,並無發現漏閱、計分或成績抄錄錯誤等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等情事,系爭試題經閱卷委員書明為0分,並加註評語「答非所問」,評定該題得0分;且該科目試卷卷內成績與試卷卷面記載之分數暨所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上登載之分數均相符,評閱程序並無違背法令或錯誤。

⑶系爭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內,原告曾對該系爭試題提出疑義,經被告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程序,將原告所提疑義轉請該科目命題兼閱卷委員釋復意見略以:「五力分析模式是Michael Porter提出,是企業管理界常用的管理工具,用來分析企業的競爭力。企業界提到五力分析,都是指Michael Porter提出的五力分析模式。……安定力、活動力、生產力、收益力及成長力是財務分析構面,不是企業競爭力的分析構面。本科目是企業管理概要,不是財務分析,應從企業管理的觀點來回答問題。」另轉請該組召集人釋復意見略以:「一、企業管理之五力分析,已有普遍之共識與定論,即指M.Porter之五力分析。二、財務管理之五力,並無定論,有學者主張三力之說,亦有主張七力之說。故財務管理中之五力,未獲學界普遍認定。三、本考試科目為企業管理,應依企業管理之觀點作答。」嗣併同該命題兼閱卷委員及召集人所提之書面意見,提請系爭考試分組召集人邀集典試委員及其他具典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審議,經決議:「試題及參考答案均無錯誤或瑕疵,依原評閱標準評閱。」被告對於系爭試題疑義之處理,均依典試法及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其程序審慎而嚴謹。

⑷綜上所述,系爭試題作答內容是否確係「答非所問」,係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其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專業性及屬人性,因其評閱程序並無違背法令或錯誤,揆諸最高行政法院55年度判字第275號判例及司法院釋字第319號解釋,應予尊重。至原告請求重新評閱,核與上述規定不合,被告據以不予錄取之處分,並無違誤。

⑸按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8款之規定,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又關於考試命題及評分等實體事項,依司法院釋字第319號解釋之意旨,行政法院本不得加以審查,為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451號判決所揭示,併予陳明。

理由

原告主張:按系爭試題為「五力分析是很好的管理工具,請用五力分析郵局儲金業務」。所謂「五力分析」者,在企業管理知識領域中有二,一者為原告所答「安定力、成長力、生產力、活動力、收益力之企業經營績效五力分析」,另一者是系爭試題答案「M.Porter分析產業結構之五種競爭力」。而系爭試題過於簡略,缺乏關鍵詞引導,使得題意不清,造成可能有上述兩組不同答案,致考生作答產生疑義無法遵循。且系爭試題已由很多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教授及專家證實試題明顯有瑕疵。雖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其專業判斷,應予尊重,但必須建立在出題者或閱卷者本身命題並無錯誤或瑕疵才給予尊重及受法律上保障。被告依原評閱標準僅採一組答案,嚴重影響考生權益。原告選擇與郵局最為貼切且行之久遠前述之企業經營績效之「五力分析」作答,竟被評定「0分,答非所問」,令人無法信服。為此,為保障考生權益及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云云。

被告則以:原告應系爭考試,曾對系爭試題提出疑義,經被告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程序,將系爭試題命題兼閱卷委員及召集人所提之書面意見,提請系爭考試分組召集人邀集典試委員及其他具典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審議,經決議:「試題及參考答案均無錯誤或瑕疵,依原評閱標準評閱。」被告對於系爭試題疑義之處理,均依典試法及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其程序審慎而嚴謹。而原告不服系爭考試複查結果,認系爭試題題意不清,請求重新評閱,經被告依按典試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再檢視系爭科目試卷,並無發現漏閱、計分或成績抄錄錯誤等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等情事。至於爭議之系爭試題,經閱卷委員書明為0分,並加註評語「答非所問」,評定該題得0分,該科目試卷卷內成績與試卷卷面記載之分數暨所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上登載之分數均相符,評閱程序並無違背法令或錯誤。是系爭試題作答內容是否確係「答非所問」,係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其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專業性及屬人性,因其評閱程序並無違背法令或錯誤,揆諸最高行政法院55年度判字第275號判例及司法院釋字第319號解釋,應予尊重。至原告請求重新評閱,核與上述規定不合,被告據以不予錄取之處分,並無違誤。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首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且有原告系爭考試報名履歷表、系爭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系爭試題、系爭試題疑義復知、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原處分、被告93年10月1日93選高字第0930006856號書函等附原處分卷可稽,為可確認之事實。

本件原告對於系爭考試之爭議,分為二方面,其一是試題疑義,另一是成績評定,茲就此二部分,判斷如下:

㈠關於系爭試題之疑義

⒈按應考人於考試後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試題疑義提出之期限、程序、處理原則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試院定之。典試法第22條定有明文。則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第1項)應考人所提疑義除有非試題實質內容疑義,由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團體逕行復知應考人外,依下列程序處理:(第1款)將應考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於七日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第2款)將書面處理意見提請各組召集人邀集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閱卷委員或其他具典(主)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研商之。(第3款)將會議處理結果送請典 (主)試委員長核定,據以評閱試卷並復知應考人。(第4款)將會議處理結果提報典(主)試委員會。」第5條規定:「申論式及其他非測驗式試題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規定處理:(第1款)試題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評閱標準評閱。(第2款)試題有瑕疵但不影響原評閱標準時,依原評閱標準評閱。(第3款)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評閱標準但仍可作答時,依重新擬訂之評閱標準評閱。(第4款)試題或其子題錯誤致無法作答時,該題或該子題不予計分,將其所占分數依各題占分比例調配至該應試科目其他各題或該題之其他子題。」第7條規定:「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 (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等,係主管機關基於典試法第22條規定授權所訂定發布,並未變更法律所定依法考試規定,亦未限制人民考試之權利,被告援為處理試題爭議依據,自係適法。

⒉系爭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內,原告曾對該系爭試題提出疑義,經被告依前述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程序,將原告所提疑義轉請該科目命題兼閱卷委員釋復意見略以:「五力分析模式是Michael Porter提出,是企業管理界常用的管理工具,用來分析企業的競爭力。企業界提到五力分析,都是指Michael Porter提出的五力分析模式。……安定力、活動力、生產力、收益力及成長力是財務分析構面,不是企業競爭力的分析構面。本科目是企業管理概要,不是財務分析,應從企業管理的觀點來回答問題。」另轉請該組召集人釋復意見略以:「一、企業管理之五力分析,已有普遍之共識與定論,即指M.Porter之五力分析。

二、財務管理之五力,並無定論,有學者主張三力之說,亦有主張七力之說。故財務管理中之五力,未獲學界普遍認定。三、本考試科目為企業管理,應依企業管理之觀點作答。」嗣併同該命題兼閱卷委員及召集人所提之書面意見,提請系爭考試分組召集人邀集典試委員及其他具典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審議,經決議:「試題及參考答案均無錯誤或瑕疵,依原評閱標準評閱。」等情,已如前述所確定之事實。

⒊核被告對於上述系爭試題疑義之處理,均依典試法及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其程序並未違法。

㈡關於系爭試題之成績評定

⒈按「閱卷委員應依據法定職權,運用其學識經驗,就應考人之作答內容為客觀公正之衡鑑。閱卷開始後,如發現評閱程序違背法令或有錯誤或評分不公允或寬嚴不一時,得由分組召集人商請原閱卷委員重閱。必要時,得由分組召集人徵得典試委員長同意後,另組閱卷小組評閱之。考試成績評定開拆彌封後,除有違法情事或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經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不得再行評閱。」典試法第24條有明文規定。又「(第1項)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第2項)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第1款)申請閱覽試卷。(第2款)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第3款)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第4款)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第4項)第一項申請複查成績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同法第23條亦有明文。則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5條規定「(第1項)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第1款)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第2款)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檢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第3款)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第2項)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第3項)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第6條規定:「(第1項)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第1款)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補行錄取。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補行錄取。(第2款)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第7條規定:「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符或典 (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 (主)試委員長處理;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第8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等係主管機關基於典試法第23條規定授權所訂定發布,並未變更法律所定依法考試規定,亦未限制人民考試之權利,被告援為處理試題爭議依據,同為適法。復系爭考試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有關應考人考試成績之評定,係由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如評閱程序無違背法令之處,應考人不應任意對之藉詞聲明不服;又以被告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現該項成績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此乃維持考試客觀公平所必要,司法院釋字第319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55年度判字第275號判例足供參考。

⒉經查被告依按典試法第24條第3項及前述之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規定,為系爭考試之成績複查結果,「再檢視系爭科目試卷,並無發現漏閱、計分或成績抄錄錯誤等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等情事,系爭試題經閱卷委員書明為0分,並加註評語「答非所問」,評定該題得0分;且該科目試卷卷內成績與試卷卷面記載之分數暨所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上登載之分數均相符,評閱程序並無違背法令或錯誤」等。基於前述之說明,原處分關於系爭試題之疑義及成績評定之處理,核無違誤。

綜上所述,原告所訴各節,均無可採,本件被告以原告未達系爭考試最低錄取分數,乃以不予錄取之處分,洵屬合法,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系爭試題評分應予撤銷。應命被告對於系爭試題應予重新評閱之行政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兩造其餘陳述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一一論列,另原告請求向有關教學人士查證系爭試題之解答,並無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 立 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 玉 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083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考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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