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481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侯東昇陳忠行陳秀媖

原告
甲○○
被告
教育部
代表人
乙○○部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丙○○兼送達代收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優惠存款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95年6 月23日台申字第0950090878號申訴評議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所規定。而所謂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 項、訴願法第3 條第1 項之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又原告之訴,若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者,行政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係國立嘉義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退休教師,其退休案前經被告核定自民國(下同)94年8 月1 日退休生效。嗣被告增訂「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下稱系爭要點)第3 點之1 ,報經行政院95年1 月20日院授人給字第0950060538號函修正核定自95 年2月16日起實施,並由被告以95年1 月27日台人㈢字第0950010490B 號令修正發布。原告認系爭要點增訂第3 條之1 「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方案」,未經立法院通過,應屬違法行政。經立法院第6 屆第3 會期法制,預算及決算委員會第1 次聯席會於95年3 月23日,將18% 優存修正案,予以廢止。並於95年4 月11日廢止退休合理化方案的議案.依法不得實施;且系爭要點第3 點之1 之修正違反實質公平、程序正義、法律不溯及既往、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基本權利等原則及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 條第1 款、第2 款之規定,該行政命令之修正應予廢止,並已預先告知原告之權利受損。原告前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經該會以不受理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請求撤銷95年2 月16日實施「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方案」並還給退休教師依退休條例支領之退休俸祿云云。

三、經查,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系爭要點制定旨意在於照顧早期現職所得及退休所得偏低之教育人員,其性質核屬被告基於政策而為之一般抽象性規定,仍有待於個別案件中適用而予具體化,並非就具體事件之規制措施,且其規範對象亦非特定之個人,自非屬行政處分。是以,被告增訂系爭要點第3 條之1 規定,其性質非屬行政處分,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自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故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自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且依其情形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至原告所提撤銷訴訟既屬不合法,請併請還給退休教師依退休修例支領之退休俸祿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48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