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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589號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黃秋鴻

原告
五十甲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桃園縣政府
代表人
乙○○縣長)住同

上列原告因建築法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5年7 月6 日台內訴字第095005787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1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又按「因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而循訴願或行政訴訟謀求救濟之人,固包括利害關係人,而非專以受處分人為限,惟所謂利害關係乃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本院著有75年判字第362號判例,而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具體法規所保護之權利或利益而言。」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裁字第107號裁定著有明文。是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地位就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者,應視該訴願決定所撤銷之行政處分是否係有第三人效力而定。而所謂第三人效力之處分,必然是對被處分人為授益而對第三人造成負擔,且該三人依規範保護理論得從相關法條解釋出有公法上之權利,即在其個人法益受侵害方式及被保護主體範圍都可明確釐清之情形下,始肯認其在處分效力下而有訴訟法上之地位;反之,如依解釋該法律保護者純為公益,僅事實上對某些人有所裨益,則只是反射利益,尚不能認該第三人為該處分效力所及而獨立取得訴權。於茲應強調者,所謂個人法益受侵害,應限於受國家行為之侵害,始可能導出公法上之權利,而非單純私法上之請求權,是實務上承認有第三人效力之處分,如鄰人訴訟及競爭者訴訟均係以具形成性質之處分為對象,蓋僅於此時國家對某人民之有利處分會同時形成對另一人民之不利負擔。再第三人如非屬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所稱之利害關係人,逕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屬起訴不備要件,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係竹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於桃園縣蘆竹鄉○○路○ 段499 號屋頂及中正路17號屋頂處,設置招牌(樹立)廣告,經被告機關所屬稽查人員查獲,乃以95年1 月25日府工建字第0950019019號及95年1 月25日府工建字第0950019020號處分書,各處竹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以下同)4 萬元罰鍰。原告則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以原告並非處分之對象,亦非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予以不受理之決定。原告猶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云云。

三、按建築法第95條之3 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後,違反第97條之3 第2 項規定,未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台幣4 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足認本條受處分人限於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本件被告係以竹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經申請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為由;縱原告所謂竹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廣告之設置,均委由原告予以處理之情屬實;然本條立法意旨,其所律保護者純為公益,原告所主張僅事實上對某些人有所裨益,則只是反射利益,尚不能認該第三人為該處分效力所及而獨立取得訴權。況原處分係以行政罰為內容,非在對被處分人為授益而對原告造成負擔。從而,訴願決定以原告非屬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3 項所稱之利害關係人,不予受理,自無不合。原告復對之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第七庭 法 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589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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