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6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163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徐瑞晃吳慧娟蕭惠芳

原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乙○○(部長)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院台訴字第09500866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屬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榮公司)承作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臺中市陸光七村新建工程,其中土方及擋土支撐工程分包採購案,由原告於90年11月23日得標於91年4 月11日進場施作。嗣因該採購案遭人檢舉,經被告採購稽核小組於91年8 月19日辦理專案稽核監督,被告以91年9 月19日經政字第09104240210 號函檢送前開稽核監督報告通知唐榮公司,依稽核意見採行改正措施,並將辦理情形函知該部採購稽核小組。原告因不服被告採購稽核小組所為前開稽核監督報告,提起訴願,經決定不受理,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

㈠依前開稽核報告第7 條第2 、3 款所載內容,足證被告已明知唐榮公司辦理採購招標程序,有限制規格、不當限制競爭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88條之情形,且該公司辦理契約變更規格程序不備,而發生有未知之風險。惟被告本於政府採購主管機關職權,竟未予舉發,且濫權裁量授權予建築師(即綁規格者)跳脫採購招標條件之限制,已違背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3 條、第4 條及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8條之法定職務規定,且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8條授被告執行稽核監督公務之目的,亦有逾越權限、濫權之違法,被告所為前開稽核監督報告處分自應予撤銷。

㈡又原告承包唐榮公司承作前開市陸光七村新建工程之中土方及擋土支撐工程,因唐榮公司虛構名目「界面處理修繕費用」新台幣(下同)790,000 元,及「樁帽挖掘回填工程」1,424,860 元不予計價之違法,依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3 條、第4 條及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8 條規定,核屬被告稽核監督之職務範圍,原告亦於94年10月4 日以達字 (94) 第1004號函向被告提出檢舉,詎被告未予受理而怠為行政處分,原告已於94年11月8 日訴願(補充理由)書為課予義務之訴願請求,惟訴願決定此部分漏為決定,故依行政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判決命被告應執行稽核監督唐榮公司「界面處理修繕費用」施工及契約記錄及「樁帽挖掘回填工程」計價記錄之違法;並依同法第7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因其怠為處分,致其所受唐榮公司虛構「界面處理修繕費用」剋扣790,000 元及「樁帽挖掘回填工程」1,424,860元不予計價之損害合計2,214,860元等語。

三、經查:

㈠按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第5 條第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茲所稱依法申請之案件,須以有法律之明文規定者為限;且所謂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 項及訴願法第3 條3 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對於官署與其他機關團體間內部所為職務上之表示,人民自不得遽以官署為被告而訴請予以撤銷(改制前行政法院41年度判字第15號判例參照)。

㈡次按,政府採購法第108 條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前項稽核之組織準則及作業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又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3 條第2款規定:「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二、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㈠該部會署及所屬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㈡該部會署及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第4 條規定:「採購稽核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3 條規定:「稽核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亦得經召集人為前項之指定。」第8 條規定:「稽核小組認採購機關有違反本法之情形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處理外,應函知機關採行改正措施,並副知其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前項違反本法之情形,其情節重大者,得另通知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可知,各機關成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而函知機關採行改正措施,如有犯罪嫌疑者,並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均屬各機關依法所為之內部監督管理行為,對外並不發生具體之法律效果,前揭法令亦未賦予人民有申請行政機關執行稽核監督採購事宜之公法上權利甚明。

㈢準此,被告採購稽核小組所為前開稽核監督報告及採行改正措施,乃被告依前開法定職權對唐榮公司所為之監督指示,並非對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原告對之提起訴願,即非法之所許,訴願決定不予受理,並無不合,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前開稽核監督報告,難謂為合法。又依前所述,原告既無申請被告執行稽核監督採購事宜之公法上權利,縱原告以其承作唐榮公司發包之前開土方及擋土支撐工程案,因認唐榮公司涉有虛構「界面處理修繕費用」及「樁帽挖掘回填工程」不予計價之違法,有於94年10月4 日發函向被告提出檢舉,核僅屬建議或促使被告發動職權進行稽核監督,尚非行政訴訟法第5 條所稱之「依法申請之案件」,自亦無應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原告以被告怠為處分為由,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 項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既不合法,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7 條規定,合併請求被告賠償因其怠於處分所受之損害2,214,860 元,即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163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