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92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銓敘部
- 代表人
- 乙○○部長)住同
- 送達代收人
- 丙○○
- 被告
- 考試院
- 代表人
- 丁○○院長)住同
- 被告
- 總統府
- 代表人
- 戊○○(總統)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優惠存款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訂有明文。而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凡行政機關之行為,而未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均應排除於行政處分之外。至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具體之法律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訴願,改制前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18號、62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係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退休人員,因銓敘部訂定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並據以增訂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 點之1 ,且於95年3 月24日以部退一字第0952620430號函,通知中央暨地方各機關查填95年5 月1 日至7 月31日期間優惠存款期滿之退休(職)人員之相關俸給內涵,以重新核算渠等人員依新修正之公保優存要點規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最高金額一事,原告認為損害其權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請求撤銷上開函及相關規定,或責成其自行廢止云云。
三、查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係銓敘部為規範人事機構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事項,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運作,所訂之一般抽象性規定,核屬行政程序法第159 條第2項第1款所稱關於業務處理方式一般性規定之行政規則。該要點於95年1月17日銓敘部部退一字第 0952585550號函增訂發布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條文;並定自95年2 月16日實施。後銓敘部以系爭95年3 月24日部退一字第0952620430號函檢送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依95年度待遇標準)計算表1 份,通知中央暨地方各機關查填已退休人員相關俸給內涵,僅係機關內部間之函文,並非對人民所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顯非訴願法所稱之行政處分;又上揭函文係銓敘部職權所發,並非考試院或總統府所為,原告併以考試院及總統府為被告機關,亦有未合,因原告已列銓敘部為被告機關,爰不令其另為補正;末查本件核亦非屬依法申請而遭行政機關否准或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案件。是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開函及相關規定或責成其自行廢止上開函及相關規定,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