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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376號

關稅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李得灶林育如黃秋鴻

原告
香港商‧標達國際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丘 欣(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關稅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台財訴字第095004213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財政部95年11月24日台財訴字第09500421340 號訴願決定書,係由原告代理人賴年與(住於台北市中山區○○○街31巷4 號)之受雇人於95年11月28日收受,此有郵務送達證書影本一紙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95年11月29日起算,(本件原告於訴願階段,其代理人賴年興係住於台北市,無扣除在途期間問題),至96年1 月28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96年1 月30日(是日係星期二)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黃秋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婉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376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關稅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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