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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65號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李得灶林玫君林育如

上訴人
中央研究院
代表人
乙○○(院長)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黃欣欣律師

      劉昌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甲○○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1 月31日本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6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最高行政法院就96年8 月15日修正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相關問題之決議第9 則:「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經本院發回更審,於更審程序不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惟對更審判決不服,於施行後復提起上訴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徵收上訴裁判費。」次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林育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亞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65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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