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65號
- 上訴人
- 中央研究院
- 代表人
- 乙○○(院長)
- 訴訟代理人
- 李念祖律師
黃欣欣律師
劉昌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甲○○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1 月31日本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6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最高行政法院就96年8 月15日修正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相關問題之決議第9 則:「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經本院發回更審,於更審程序不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惟對更審判決不服,於施行後復提起上訴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徵收上訴裁判費。」次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