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66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民國98年9 月28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166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再字第16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民國98年9 月28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166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