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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再字第00014號

全民健康保險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蔡進田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4 月29日97年度裁字第247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4年度簡字第742 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958號裁定認為不合法而駁回。聲請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474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認為不合法而駁回。聲請人以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0款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經查原裁定有無聲請人所指之再審事由,涉該次聲請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蔡進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再字第00014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全民健康保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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