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再字第00014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4 月29日97年度裁字第247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4年度簡字第742 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958號裁定認為不合法而駁回。聲請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474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認為不合法而駁回。聲請人以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0款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經查原裁定有無聲請人所指之再審事由,涉該次聲請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