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51號
- 原告
- 香港商‧遠東恆天然乳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芷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97年11月3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本院民國( 下同)95 年度訴更一字第136 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136 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9 月30日判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確定在案,有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157號判決乙件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