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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51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楊莉莉陳心弘林惠瑜

原告
香港商‧遠東恆天然乳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芷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97年11月3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本院民國( 下同)95 年度訴更一字第136 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136 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9 月30日判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確定在案,有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157號判決乙件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惠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5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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