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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66號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樹埔劉穎怡林玫君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民國98年9 月28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166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166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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