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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6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黃本仁陳秀媖李玉卿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稅捐稽徵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98年8 月20日本院98年度救字第6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救字第63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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