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14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台財訴字第097006162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被告補徵稅額並處罰鍰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10,197 元、54,700元之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3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98年度救字第21號裁定駁回聲請,並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26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本院再於民國98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本件爭訟金額不逾20萬元,按簡易程序審理,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