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148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蔡進田楊莉莉黃本仁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24日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30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918 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552號判決駁回。之後聲請人先後多次再審,均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聲請人現對於最高行政法院最近一次即98年度裁字第2302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302號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該次再審,其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涉該裁定所為聲請再審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 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黃本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148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