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14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24日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30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918 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552號判決駁回。之後聲請人先後多次再審,均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聲請人現對於最高行政法院最近一次即98年度裁字第2302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302號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該次再審,其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涉該裁定所為聲請再審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 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