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154號
- 原告
- 邱林杏
- 原告
- 邱勝容
- 原告
- 邱芳琅
- 原告
- 邱芳玫
- 原告
- 邱於臻(原名邱于庭)
- 原告
- 邱筠臻(原名邱子綾)
- 原告
- 邱翌程(原名邱建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寶輝律師
- 複代理人
- 商桓朧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李博立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154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據上論結欄所載「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