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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154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闕銘富許瑞助林育如

原告
邱林杏
原告
邱勝容
原告
邱芳琅
原告
邱芳玫
原告
邱於臻(原名邱于庭)
原告
邱筠臻(原名邱子綾)
原告
邱翌程(原名邱建府)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博立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154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據上論結欄所載「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林 育 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154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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