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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96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王立杰洪遠亮許麗華

上訴人
立達製衣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甲○○
上訴人
乙○○

      丙○○

      丁○○

      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房屋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12月29日本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00096 號判決提起上訴。按發回更審為原訴訟之續行,不徵收裁判費用;惟如屬原未徵收裁判費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應徵收裁判費。最高行政法院96年7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查本件之前未曾徵收裁判費,故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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